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何去何从

来源:金融数字化发展网   作者:陈立天   发布时间:2021-02-26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

 

其实,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已经实施,但《办法》的部分要求存在一定解释空间,且各银行的执行力度与效果有着较大差异,部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新发布的《通知》或为进一步强化《办法》的执行效果,因此细化了要求、统一了标准,类似于给《办法》打了个“补丁”,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要求进一步收紧。

 

强调自主风控能力建设,禁做甩手掌柜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的表述在此前众多监管文件中被反复强调,《办法》中也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自身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机构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不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新规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要求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意味着银行如想要在该领域有所作为,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实质风控能力建设。

 

定量指标,互联网贷款业务戴上“紧箍咒”

 

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目前,部分银行的助贷、联合贷业务规模较大,而其合作机构过高的杠杆率极易导致合作平台的经营风险蔓延到银行本身。《通知》中的这三条规定对银行的互联网贷款规模给出了明确限制,或将影响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发放量。其中,加强出资比例管理要求“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与去年11月公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一致,结合“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和“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的要求,将促使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进一步减少对单一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的依赖程度,防止超额放贷,控制业务规模,从而控制风险。

 

地方法人不得跨地域经营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这是截止目前为止最严格的异地放款限制。此前《办法》仅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新规直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央行近期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不得跨区域吸收异地存款”思路相同。

 

可以预见,新规将对于已经开展非注册地贷款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产生一定影响,地方银行仅仅依靠自身区域客户支撑起庞大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有一定难度,业务发展空间有限。对于合作机构来说,资产端的区域限制会对信贷路由、投放造成一定阻碍。值得一提的是,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民营银行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或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何为“异地”?如何识别客户是否为“异地”?

 

此前央行关于互联网吸收异地存款的限制是按照地级市的口径来要求,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由此可见,对于“异地”的界定在省和地级市之间存在一定弹性空间。

 

目前监管对于个人客户异地办理业务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对个人客户属地认定描述为: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在业务实际开展中,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地理位置等信息均可被用于判断客户的归属地。因而该项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

 

互联网贷款新规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和汽车分期业务也被纳入了监管范围。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初具规模,部分业务也是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监管给信托公司等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降温也在意料之中。银保监在《通知》中给地方监管机构留下操作空间,长远来看,强监管的趋势不会改变。

 

总体来看,新规将进一步约束互联网助贷机构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限制银行和助贷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业务空间;对于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借助联合贷款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将愈发困难,过度依赖单一外部力量的发展模式受到限制。此外,部分银行主要依赖外部资源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会使得其深度行业金融服务能力止步不前,不利于行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在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下,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民营银行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或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地方中小银行则需谋求聚合资源、深耕本土,提升自身数字化运营能力,开展细分垂直领域的数字化创新,形成兼顾监管政策导向与业务发展需求的特色优势,这样或将迎来属于自身的发展机遇。

 

 

近日,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两次发文关注后,多家头部平台连夜紧急下线曾经红火一时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截至发稿,至少包括 ...
2020-12-22
日前,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大会上揭晓了2020年度的21世纪亚洲竞争力评 ...
2020-12-22
在蚂蚁集团、腾讯理财通、京东数科、滴滴金融等巨头陆续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后,监管部门的规范文件来了。1月15日,央行和银保监会给出了定 ...
2021-01-19